各汇交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 314号文和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 101号文“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各单位新汇交资料必须同时填报“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编写报告单位公章,(登记表点击下载),由我馆对“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核。
特此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