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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地质资料利用办法
作者:轶名    发表时间:2011-7-26 10:12:30

        为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机密和资料安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物地质资料的特点及我省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东省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采取在省级馆藏机构指导下分片委托保管的机制(粤东地区设在广东省地质局七二三地质大队,粤西地区设在广东省地质局水文工程地质一大队、粤北地区设在广东省地质局七〇六地质大队、珠三角地区设在广州市地质调查院)。
        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大类。非公开实物地质资料分保密和保护两种情况。
        第三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利用,分观察、照相等无损利用和取样、化学分析等有损利用两种情况。
        第四条  利用人可通过到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浏览其网站检索实物地质资料目录,通过传真、电话等手段预约利用时间。
        第五条  在预约时间内,利用人到对应保管单位办理利用手续。
        (一)利用公开的实物地质资料,利用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利用手续;
        (二)利用保护期内的实物地质资料,利用人应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利用保护期内的实物地质资料,应持有:
        1、利用单位证明其用途和范围的介绍信,并有开信机关领导的签章;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书;
        3、利用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实物地质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无损利用实物地质资料的,在服务人员协助下进行。
有损利用实物地质资料的,应认真填写《实物地质资料利用申请表》,经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审批意见利用。
        第七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利用程序如下:检索资料目录→ 预约利用时间→交验证件→填写利用单(有损利用时填写《实物地质资料利用申请表》并办理审批手续)→资料出库→资料利用→利用后归位整理(由服务人员协助)→管理人员检查清点并填写利用情况登记表→资料还原上架。
        第八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利用必须在库房内进行。
因库房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利用人需要将实物地质资料携带出保管库房的,须提出外借申请,经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将资料带到指定场所,并在商定的日期内归还。
        第九条  样品的分析、测试、鉴定数据,应当在取样之日起的4个月内报告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及对应保管单位,分析样品的副样和加工形成的光片、薄片等使用完毕后,需交原保管单位保管。 
        第十条  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时,需要取样、加工、测试以及复制相关资料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加工费。
        第十一条  利用人要爱护实物地质资料,不得弄乱实物排列顺序、损毁实物标识,未经允许不得有损利用实物,违者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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